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

 时间:2018-11-03 11:35来源:网络整理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市语委、市教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法规】《湖北省实施办法》(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
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违法违规行为   1.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
2.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4.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处罚种类   警告,并督促改正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立案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资格认定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6.送达责任:负责处理的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1-2.参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市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实施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湖北省实施办法》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   邮编438000  
咨询方式   0713-8877036    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83号市教育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3-8877077     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83号市教育局监察室,438000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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